2006年1月2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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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成了“三审制”
人大代表呼吁取消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曹志恒

  新华社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法定程序。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民革新疆区委会副主委杨加霖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劳动法》,改变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这一法定前置程序的现状。
  杨加霖说:“劳动仲裁这一法定前置程序不但难以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已经成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障碍。”
  按照《劳动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法定程序。
  杨加霖认为,劳动仲裁门槛过高,事实上是把许多弱势群体挡在维权的门外。首先是因为劳动仲裁收费过高,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一起劳动争议中收费420元(受理费20元,处理费400元),而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收取的受理费仅为50元。劳动仲裁前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必经程序后,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变成了三审方能终审,比一般民事案件又多了一审。
  其次是受理期限太短,按照规定,劳动者自劳动权益受到侵害60日内申请仲裁,超过时效,仲裁机关不予受理,对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在2年之内向法院起诉。
  杨加霖说,按照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与一般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劳动争议案件仅审理时间就比其他民事案件长两个月,不但空增了没必要的法定必经程序,而且增加了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时间和各项成本。
  再者,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设置不合理,作为准司法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均设置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将劳动仲裁机关依附于行政机关,不但极不规范,而且缺乏有效监督,这就不可避免的使劳动仲裁缺乏客观、公正、公平。
  乌鲁木齐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康明亮说,劳动仲裁前置使许多弱势群体发生劳动争议后,因为费用、时效等原因被仲裁委员会拒绝立案,失去了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机会。
  杨加霖建议,取消将劳动仲裁前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法定必经程序的限制性规定,将现在的“裁审衔接制”改为“或裁或审”制,由广大劳动者自行选择或裁或审。杨加霖希望此议案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劳动法》,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